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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发布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此文件是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第一次修订。此次修订调整了标准适用范围,增加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调整了污泥稳定化与无害化控制要求。

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

《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指出,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实施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构建生态廊道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全面提升森林、河湖、湿地、草原、海洋等自然生态系统稳定性和生态服务功能。同时还指出,以提高环境质量为核心,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形成政府、企业、公众共治的环境治理体系。推进多污染物综合防治和环境治理,实行联防联控和流域共治,深入实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改革环境治理基础制度,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

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主要指标:

到2020年,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等七大重点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到70%以上,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均控制在10%以内,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高于93%,全国地下水质量极差的比例控制在15%左右,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达到70%左右。京津冀区域丧失使用功能(劣于V类)的水体断面比例下降15个百分点左右,长三角、珠三角区域力争消除丧失使用功能的水体。

到2030年,全国七大重点流域水质优良比例总体达到75%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为95%左右。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包括:

2016年底前,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0元;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0元。

未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市、县和重点建制镇,最迟应于2015年底前开征,并在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

加大污水处理费收缴力度及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及股权合作等方式投入。

由中国工商联环境商会主办的「2014中国环保上市公司峰会」于2014年12月27-28日在北京会议中心举行。今年会议主题为「新常态下环保产业:模式创新与技术创新」, 桑德集团董事长暨环境商会会长文一波届时主持开幕式并担任议题嘉宾。来自政界、商界、学界最具影响力的领袖齐聚一堂,就中国经济形势及未来发展趋势、「水行动计划」基本思路、环境污染协力厂商治理、PPP政策、新环保法及垃圾处理、近零排放、北排改革、资本新动向等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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